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多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0****的白色高尔夫牌小型轿车沿胜利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2019年10月29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多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G****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人民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榕花街交叉口东侧处时,与人民路北侧以及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2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频资料:呼气检测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俊芝
附:1.被告人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