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60********,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因**村玉米被打药问题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纠纷,后二人电话联系到**村东边路见面,多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达后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后使用三轮车上的铁锨击打郭某某头部,致使郭某某受伤。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铁锨”搜集过程说明、现场血液和呕吐物未提取说明、到案经过;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多某某的户籍证明;
6、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梁瑞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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