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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哈萨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玛纳斯县**乡**村**巷**号,现住玛纳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多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01时许在玛纳斯县**酒店东侧**餐厅,与被害人叶某某因饮酒事宜发生口角后,多某某在餐厅外面使用美工刀将叶某某(颈部、后枕部、腹部)割伤,经玛纳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伤者叶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承忠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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