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治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多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41986********,藏族,识藏文字,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镇**村*组,住治多县****镇**桥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治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多某某与妻子求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相互争吵过程中两人提到了跟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害人木某某,随后,被告人多某某就出门到治多县**市场购买了一把刀子后开车到治多县**乡找被害人木某某,但被害人木某某不在家中,被告人多某某在返回县城途中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害人木某某,二人在电话中约定在治多县**社区公路边见面,被告人多某某先到达约定地点,待被害人木某某到达后,被告人多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朝被害人木某某刺了一刀,刺到被害人木某某的右大腿之后,被告人多某某离开了案发现场到治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害人木某某送到治多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子一把、雪佛兰轿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一份、被告人多某某身份信息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一份、到案经过一份、被害人木某某身份信息一份、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一份;
3.证人证言:证人拉某某、证人扎某某、证人卓某某、证人求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多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玉树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玉}公{刑}鉴{法医}字【2019】7号、玉树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玉}公{刑}鉴{法医}字【2019】0135号;
6.勘验、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1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现场平面示意图2份,作案工具辨认笔录1份,作案工具辨认照片2张,现场辨认笔录1份,现场辨认照片9张,作案工具照片6张,现场刑事摄影照片23张,被害人木某某尸体解剖检验照片31张;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多某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治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才仁秋叶
书记员:伊西卓玛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
3作案工具刀子一把、雪佛兰轿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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