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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敲诈勒索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93********,藏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了凌晨4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和朋友吴某某等人在****路“**烧烤店”一起吃烧烤喝酒,后多某某和吴某某将其他朋友送回住处并返回烧烤店内,发现烧烤店正在收拾餐桌准备关门,被告人多某某以没有吃完先前剩下的烧烤而老板就收摊为由,采用扇巴掌、拿菜刀及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从烧烤店老板吴某某处敲诈勒索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吴某某索取财物,迫使被害人吴某某交付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姿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7张、一证通1本、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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