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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盗伐林木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3*******,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村。2010年1月29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雅江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2012年5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日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多某某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在雅江县******(小地名、属国有林地)采挖2棵柏木活树。2019年4月30日,多某在将柏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两棵柏树树种为侧柏,材积3.10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4.7立方米,经济价值12900元。被告人多某于2019年5月2日到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挡获的柏木照片;2.书证: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格让的证言;4.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多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雅江县检察员:曾建林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402****,1538840****(联系人格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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