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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1Z4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929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14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2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12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4日,被告人多某某、高某某(在逃)在途经道孚县孔色乡呷拉村呷拉山时,见此处有两头耕牛无人看管,便商量盗窃贩卖。于是两人连夜将这两头耕牛赶至道孚县****沟村民扎某某的房屋附近进行宰杀,并将牛肉藏匿于该房内,准备第二天出售。后发现失主在附近寻找,二人便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两头耕牛共价值人民币14333.33元钱(壹万肆仟叁佰叁拾叁圆叁角叁分)。

被告人多某某于2020929日在道孚县七美乡一村曲龙沟被道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宰杀的耕牛牛肉、牛头、牛皮等物(已返还失主);2.书证: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扎某某、曲某某、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失主巴某某、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7.现场勘查:盗牛现场、杀牛现场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英

2021122

附件: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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