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多某某,女,藏族,1994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328221994********,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镇**村**号,住青海省都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被告人多某某在都兰县**宾馆员工宿舍楼**室乘室友张某某外出之机,将其存放在行李箱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当晚还自己的欠款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多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清楚,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材料、收条、刑事谅解书、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亚力夫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青海省都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9707****;保证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500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扫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保证书1份。
8.保证人身份信息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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