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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现住海晏县**乡**村**号。2001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7日,因盗窃罪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0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多某某驾驶车牌为青AG9366夏利牌银灰色轿车到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被害人南某某家,翻窗进入其家中,从冰柜内盗窃了60斤酥油后又到该村被害人才某某家,翻窗进入其家中从冰柜内盗窃了60斤酥油后步行到位于该村冷某某家,翻窗进入其家中从冰柜内盗窃了40斤酥油和30斤曲拉之后返回家中,次日将上述赃物变卖至刚察县沙柳河镇东智商店,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告人多某某的盗窃价值为10730元。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多某某驾驶青AG9366夏利牌银灰色轿车到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E43号被害人索某某家,翻窗进入其家中从冰柜内盗窃了90斤酥油,赃物变卖后挥霍。经鉴定,被盗酥油的价值为5580元。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多某某驾驶青AG9366夏利牌银灰色轿车到海晏县甘子河乡达玉村B31号被害人安某某家,破坏门锁后进入其家中从冰柜内盗窃了30斤酥油、50斤曲拉、60张羊羔皮,赃物变卖后挥霍。经鉴定,多某某盗窃的价值达8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翔鹏

检察官助理:叶谢措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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