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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93号

被告人大某某,英文名:D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科特迪瓦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18AV2****。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大某某于2020年9月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号院内,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冯某某(男,28岁,北京市人)出售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76克)。 

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大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牟取私利,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力

检察官助理:沈伯迪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黑色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华为牌移动电话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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