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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连某石业有限公司、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单位大连**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C,住所地庄河市**乡**村,法人代表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69********,系大连**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现住庄河市**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84266****。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6********,汉族,中专文化,现任大连**石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现住庄河市**乡**村**屯。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7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连**石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3日,郑某某(未到案)在庄河市工商局登记设立大连**石业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销售业务,郑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此后,该公司在未经林业及国土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庄河市**乡**村破土、毁林建设石材加工厂,致使该地林地植被大量被破坏。施工工作由郑某某和被告人顾某某负责。期间,庄河市林业局、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于2012年7月23日、2012年8月14日对该单位的违法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大连**石业有限公司及郑某某、被告人顾某某仍继续施工至该石材加工厂投产。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于2017年12月28日向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线索,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2月5日立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进行侦查。经庄河市林业调查与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验调查:大连**石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总面积3.4932公顷(合52.3980亩),上述范围内林地植被均已遭完全破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大连**石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2407公顷(合33.6105亩),其中占用公益林地0.8534公顷(合12.801亩),商品林地1.3873公顷(合20.8095亩),上述范围内林地植被均已遭完全破坏。

另经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当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大连**石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石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植被完全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大连**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该公司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仍违法毁林施工,致林地植被完全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青

检察官助理:刘玉俊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庄河市**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表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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