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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天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天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现住扎鲁特旗****小区**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天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D****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镇**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10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448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98mg/lO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与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被告人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448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天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顺

    检察官助理:斯琴塔娜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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