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115号
被告单位天水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经营地址为天水市秦州区**路*号,法人代表:高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21979********,天水市**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高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5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该案由本院原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天水市**有限公司为在承揽甘肃省天水市**县供热管网改造、**至**道路工程、**县**道路工程、**县城道路的改造、维修等工程中获取利益方便,由被告人高某(该公司法人代表)在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向时任**县委书记刘某某分别行贿现金200000元、500克金条一根(价值127750.00元),2015年5月给刘某某行贿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路**室房产一套(价值783258.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水市**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党政领导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作为天水市**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军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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