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单位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法定代表人董某甲,成立日期2015年9月17日。
诉讼代表人董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联系电话:1820256****。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5月23日、8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19年6月23日、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起,被告人董某甲所经营的被告单位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收集的废机油桶、废切削液桶,进行压片、碱洗后,加工成铁片出售。加工过程中,有部分油状物质等危险废物散落、洒落在地面,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9月25日,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予以查处,现场查获大量未经及经过碱洗的金属桶片,后经称重,未经碱洗的桶片重量达13.52吨。经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认定,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沾有油状物质的桶片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经监测,该公司院内两处土壤中,锌分别为7594㎎/㎏、3774㎎/㎏,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铅分别为2905㎎/㎏、1182㎎/㎏,总铬分别为768㎎/㎏、256㎎/㎏,镉分别为29.1㎎/㎏、3.09㎎/㎏,均超过国家标准。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桶片等;2.书证:营业执照等;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物质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萍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联系方式:1360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材料。
3.光盘壹张。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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