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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天津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三分院四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城**层**区**室,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7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区**号楼**座**室(户籍地为北京市**区**路**栋**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6年间,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汽车20辆。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26769.09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被查获归案。海关缉私部门已依法扣押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丙、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4、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关单据、付汇单据、往来电子邮件、银行流水等书证;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低报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被告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振江

检察官助理:王蕴识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U盘1个,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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