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号**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边文青。
诉讼代表人: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71962********,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90201****。
被告人边文青,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71966********,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2018年9月14日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因涉嫌走私废物罪,2018年12月4日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边文青、张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文青系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文青在明知所采购货物为冶炼钢铁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的情况下,与边某乙(在逃)合谋,采取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伪报品名的方式于2017年3月2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粗制氧化锌一票共计1008吨。该票货物样品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货运代理,明知进口货物为烟道灰,仍然与边文青合谋伪报货物的品名和税号,帮助该公司逃避海关监管。
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边文青于2018年9月13日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验货物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及工商注册资料、报关单据等书证;
3.李某甲、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边文青、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文青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货运代理,为该公司走私废物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建如
检察官助理:孙丰田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边文青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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