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353号
被告单位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2年8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地址:天津市滨海**示范创意中心**座**号。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5********,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组**号;现暂住:天津市东丽区**道**里**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65********,河北省人,汉族,硕士文化,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道**号**号;现暂住:天津市东丽区**道**里**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被告单位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被告单位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许某某的实际经营下,为达到减少公司开支、抵扣税款的目的,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金额合计人民币398114.5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7679.47元,税价合计人民币465794元。上述发票后经天津市津南区国税局认证并抵扣税款。后经稽查,被告单位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将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上缴至天津市津南区国税局。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被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税务稽查报告等书证;
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某某决策下,并由被告人许某某具体实施,通过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刘博文
2018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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