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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暂住天津市和平区**园**,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系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何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公司客户出售口罩,销售价格为有包装的人民币2.5元一个、无包装的人民币1元一个,2020年2月4日被查获。经鉴定,其中神飞航天太空漫游石墨烯新氧口罩6500个为不合格产品。同时在**公司内查获男内裤6000条,女内裤13800条,经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内裤系2018年10月**公司提供外包装和合格证,委托广东省制衣企业生产,未经检验即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男内裤人民币9.6元每条,女内裤人民币8.4元每条。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搜查材料;4.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建议对被告单位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欣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暂住天津市和平区**园**,联系电话:1537420****、1375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37张。

4.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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