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51号
被告单位天津*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1****-*,单位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房**号,法定代表人卢家兴。
诉讼代表人吕某某,天津*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天津*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05****-*,单位地址天津港保税区**号**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王港。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天津*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卢家兴,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7********,汉族,天津市人,初中学历,天津*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天津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港,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1********,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本科学历,天津*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道**栋**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门**。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6日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君,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6********,汉族,天津市人,大学专科学历,天津*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卢家兴、王港、吕君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天津*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系2014年12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天津*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2011年5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卢家兴、王港及刘某某(未到案)系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吕君系上述两家公司的员工。
2014年至今,天津*乙公司、天津*甲公司在从事自美国购买汽车进口业务中,卢家兴、王港、刘某某为偷逃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益,合谋决定以低报价格方式将上述货物走私进口。在走私过程中,刘某某负责国外订货采购、联系安排运输、给外商支付货款,卢家兴负责开立信用证、指示吕君支付信用证货款和加价款给境外的刘某某、国内销售,王港负责货物通关事宜,吕君在明知的情况下按照卢家兴的指示支付货款、制作车辆费用明细表、分配非法收益。此外,被告人吕君专门注册成立了一家离岸公司,用于刘某某接收货款。
经计核,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天津*甲公司走私进口汽车93辆,偷逃应缴国家税款8394729.61元。2015年9月至今,天津*乙公司走私进口汽车354辆,偷逃应缴国家税款29998389.28元。共计偷逃应缴国家税款383931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报关单据、信用证、国内转账记录、付汇水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家兴、王港、吕君的供述与辩解;
4.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卢家兴、王港、吕君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应缴国家税款38393118.9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希坤
2018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卢家兴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王港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2093****。
3.被告人吕君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2261****。
4.案卷材料76册。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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