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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天津某甲物流有限公司、王某等走私废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单位天津*甲物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诉讼代表人郝某某,男,天津*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余姚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余姚市**国际商务中心**幢**室,法定代表人张斌。

诉讼代表人严某某,女,余姚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天津*乙物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天津*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北京市人,户籍地北京市后沙峪地区**园**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顺义区**东区**。2017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淼,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天津*甲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院**号,住天津市塘沽区**路**园**栋**号。2017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斌,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66********,汉族,高中文化,余姚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兼**,浙江省人,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2018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丽萍,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8********,汉族,中专文化,余姚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2018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73********,汉族,中专文化,天津*乙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栋**门**号。2018年1月3日因本案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7日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甲物流有限公司、余姚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张淼、张斌、俞丽萍、田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6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张淼以被告单位天津*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名义以及被告人王某以个人名义经营代理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废塑料、废纺织品业务。后由王某找到被告单位天津*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决定由*乙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无环评资质企业和个人进口废塑料、废纺织品,并由*乙公司负责对进口的废塑料、废纺织品报关报检。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张淼以*甲公司名义使用刘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利用商为河北省文安县**金属有限公司的许可证,为无进口环评资质的被告单位余姚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进口废塑料338.033吨;使用王某提供的利用商为天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许可证为*丙公司进口废塑料176.819吨。以上共计为*丙公司进口废塑料514.852吨。

另查,被告人王某、张淼以*甲公司名义使用王某提供的利用商为**塑料公司的许可证为关某某(另案处理)个人进口废塑料27.88吨。

2.2014年,被告人王某以个人名义,使用由被告人田某某提供的利用商为河北**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许可证为关某某个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纺织品39.75吨。

3.2017年,被告人王某以个人名义,使用刘某乙提供的利用商为大城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许可证为无进口环评资质的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及陈某某(另案处理)个人进口废塑料1094.62吨。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张淼、张斌到侦查机关投案,被告人俞丽萍、田某某被带至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算单、报关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张淼、张斌、俞丽萍、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甲物流有限公司、天津*乙物流有限公司、余姚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张淼、张斌、俞丽萍、田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管理制度,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温德强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张淼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斌、俞丽萍、田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拾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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