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盐县**快运有限公司快递员,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12分许,被告人奂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96.32%的浙F*****轻型厢式货车,在海盐县于城镇**小区(开放式小区)倒车时,与行走的被害人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董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符合遭车祸致头胸部及肢体外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额颞顶枕部头皮撕脱,开放性面、颅骨粉碎性骨折,右眼球破裂,闭合性胸部损伤,两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之诊断,案情中反映的遭遇车祸可以形成此伤。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奂某某积极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人道主义补偿款人民币85000元。
被告人奂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到案经过、警情详情及卷宗、超限检测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姚某某、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奂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珊丽
检察官助理:楚记龙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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