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奂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舟曲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6日被舟曲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3月30日我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奂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奂某某为朋友杨某某作担保向赵某某处借款3万元,后杨某某没有及时还款,赵某某向奂某某逼要连本带息7万元,于是奂某某于6月20日,以自家房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王某某借款80000元,并签订一份期限为一个月的借款合同,当晚18时许王某某将现金72000元人民币交给了奂某某,8000元作为当月的利息被扣除,奂某某当日归还赵某某70000元,2000元用于其他开销。后王某某多次向奂某某索要借款无果的同时,了解到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于2017年8月9日,向舟曲县公安局报案。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用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成
检察官助理:马慧栋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房产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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