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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奂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8231981********,汉族,专科毕业,务工,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奂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奂某某醉酒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大道**段**号“**”小区1-4期2号门门口追打其朋友(女性),小区保安、业主黄某某等人先后劝阻时被其殴打,一群众匿名报警。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简某某带领社区民警助理干某某来到该处依法处置,被告人奂某某仍殴打保安,民警依法对其进行约束将其带上警车过程中,被告人踢打简某某、干某某,致使简某某右手、腹部软组织挫伤,干某某右前臂、腹部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约束,次日11时许方恢复正常意识。

同月24日,被告人奂某某赔偿简某某、干某某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同年7月2日,奂某某赔偿黄某某医药费及经济损失人民币21100元,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奂大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奂某某暴力袭警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奂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秉超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补充材料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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