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多次在本市福田区一带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奂某某来到本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苑4A**栋6**楼电梯过道,盗走被害人郑某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喜德盛牌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自述价值人民币2800元)。
二、2018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奂某某来到本市福田保税区深圳洪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公司楼下,盗走被害人谭某梅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自述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三、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奂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益田**花园豪园**居l**栋1**楼自行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杨某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墨绿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自述价值人民币1900元)。
四、2018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奂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益田**村社区工作站楼下,盗走被害人伍某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喜德盛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3元)。
五、2018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奂某某来到本市福田保税区深装总**大厦自行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王某朝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自述价值人民币1360元)。
六、2018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奂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红树绿洲2**栋5**座一楼架空层停放自行车处,盗走被害人胡某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哑光蓝铃牌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自述价值人民币2199元)。
七、2018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奂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椰风道12**号丽湾港丽华**阁楼下,盗走被害人廖某清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自述价值人民币1600元)。
八、2018年1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奂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沙尾西**村293**栋一楼门口,盗走被害人田某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自述价值人民币2200元)。
2018年11月27日7时许,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沙尾**村精灵**网吧内抓获被告人奂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林、谭某梅、杨某涛、伍某成、王某朝、胡某滨、廖某清、田某志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奂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奂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奂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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