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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奈曼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单位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公司地址通辽市奈曼旗**镇**村,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任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864757****。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8********,汉族,大专文化,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奈曼旗**镇**村**组78户村民处承包位于奈曼旗**镇**村村西北200米处的林地,2016年5月,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上述林地内建设砂石厂,堆放和加工砂石。经现场勘查测量,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厂占用土地面积为75.3亩。经鉴定,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为39.99亩,已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曹某某刑事判决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村民收款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地类认定、林地毁坏程度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奈曼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9.99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奈曼旗**矿业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伟丽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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