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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奈某某、吴某某等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缅甸联邦共和国克钦邦,缅族身份证号DM/HBN(N)-001724,缅甸初中文化,住缅甸克钦邦波宾市庙白区(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被告人自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2020年8月6 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缅甸联邦共和国克钦邦,缅族身份证号1/MNN(N)-088766,缅甸初中文化,住缅甸克钦邦波宾市昂南区(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被告人自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2020年8月6 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缅甸联邦共和国实皆省,缅族身份证号5/PLB(N)-063221,缅甸高中文化,住**镇**村(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被告人自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2020年8月6 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貌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缅甸联邦共和国实皆省,缅族身份证号5/PLB(N)-050424,缅甸高中文化,住缅甸实皆省宾勒布市**村**号(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被告人自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2020年8月6 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缅甸联邦共和国曼德勒市,缅族身份证号9/DDW(N)-140835,缅甸小学文化,住缅甸曼德勒市**镇**村(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被告人自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2020年8月6 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昂某某、貌某某、严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经商量决定前往中国务工,被告人昂某某、貌某某得知后决定一同前往。6月12日,四人汇合后一起乘车经缅甸曼德勒市前往缅甸腊戌市,并于14日抵达缅甸腊戌市。次日,四人偶遇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某得知四人打算前往中国务工,便提出同行。当日,五人搭乘车辆抵达缅甸清水河市,结识自称为“吞吞”(身份待查)的男子。2020年6月16日傍晚,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等5人经该名男子的带领,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中缅边境清水河口岸附近翻越护栏进入中国境内,搭乘该名男子安排好的接应车辆抵达中国云南省。此后经两次换乘,于6月18日9时许搭乘刘某某、某某乙(以上2人另案处理)的车辆欲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车辆经过汕昆高速广西百色市隆林县平班公安检查站时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涉外案件通报表、个人信息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某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昂某某、貌某某、严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昂某某、貌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昂某某、貌某某、严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昂某某、貌某某、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昂某某、貌某某、严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奈某某、吴某某、昂某某、貌某某、严某某现羁押在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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