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兆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奉兆开因为与家人不和,遂到本村(**乡**村)袁某某家借宿,被袁某某拒绝后,奉兆开因此怀恨在心。晚上23时许,奉兆开趁袁某某睡熟之际将袁某某家大门推开,持锄头将袁某某的头部打伤,因袁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上前阻止,奉兆开又持锄头将黄某某的眼睛、手背打伤。随后,奉兆开又窜至奉某甲家,持扁担将奉某甲孙子奉某乙的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袁朴醇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步某某、黄某某、奉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奉兆开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兆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鑫
附:
1.被告人奉兆开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刘某某、步某某、黄某某、奉某甲等。
鉴定人名单:李某某、戴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4.被害人: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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