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遂宁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号,住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09年5月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河南辉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镇**村。2009年11月10日,丁某某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遂宁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8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0日向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1日,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奉某某向被告人丁某某转款3万元,叫其到昆明市欧必达酒店门口将钱交给一个姓申的人,并把那人给的两包(四千颗)麻古带回遂宁。随后丁某某将3万元取出,与申某某完成交易。次日,丁某某驾驶牌照为渝C*****白色轿车将麻古从昆明带到遂宁,下午17时左右在遂宁市船山区北辰街接到奉某某,在车上将麻古交给奉某某,后二人回到奉某某位于河东新区**小区的住处,奉某某将麻古放到屋内,并给了丁某某1.7万元现金作为报酬。之后,二人在**小区门口被侦查人员挡获。同时,侦查人员在遂宁市**小区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谢某某挡获。
侦查人员在奉某某的随身挎包中查获白色固体可疑物1袋(净重1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5.3%)、红色片剂可疑物1袋(净重1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2%)、手机3部;对奉某某租住的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白色晶体可疑物1袋(净重2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8%)、查获白色晶体可疑物24袋(净重59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8%)、红色片剂可疑物2大袋(净重38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2%)、红色片剂可疑物1袋(净重9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0%)、红色片剂可疑物半袋(净重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1%)、红色片剂可疑物1袋(净重7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4%),白色粉末1袋(净重2.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8.3%)、灰色粉末1袋(净重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8.6%),同时查获微型电子秤2台、分装袋若干。
侦查人员在谢某某身上外套右边口袋查获白色晶体可疑物1袋(净重7.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2%)、红色片剂可疑物1袋(净重4.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6%)、白色晶体可疑物2袋(净重0.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8%)、红色片剂可疑物3袋(净重0.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在谢某某居住的**小区的住处搜出分装袋若干、吸毒工具1套。
二、2018年10月至11月,在遂宁市船山区,奉某某多次向谢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伍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00颗、海洛因2克。具体如下:
(一)2018年10月11日左右,奉某某在市城区和平路卫星桥附近,以每克冰毒300 元、每颗麻古30元的价格将5 克冰毒和20颗麻古贩卖给谢某某。
(二)2018年10月17日左右,奉某某在市城区和平路市中医院对面动力网吧附近,以每克冰毒300 元、每颗麻古30元的价格将5 克冰毒和20颗麻古贩卖给谢某某。
(三)2018年11月13日,奉某某在市城区北辰街遂州商场路边,以每克冰毒300 元、每颗麻古30元的价格将10克冰毒和50颗麻古贩卖给谢某某。
(四)2018年11月1 日左右,奉某某在市城区翰林名苑小区旁,以每颗麻古28元的价格将100 颗麻古贩卖给杨某某。
(五)2018年11月7 日,奉某某在市城区和平路丽枫酒店门口,以每颗麻古28元的价格将100 颗麻古贩卖给杨某某。
(六)2018年11月10日左右,奉某某以800 元的价格将2 克海洛因交给赵某某,并约定赵某某以1000元将这2 克海洛因卖掉之后再付钱给奉某某。
(七)2018年10月中旬一天,奉某某在市城区界福西路,以每颗麻古28元的价格将10颗麻古贩卖给伍某某。
(八)2018年11月4 日左右,奉某某在市城区界福西路,以每克冰毒180 元的价格将5 克冰毒贩卖给伍某某。
(九)2018年11月9 日左右,奉某某在市城区界福西路,以每克冰毒230 元的价格将8克冰毒贩卖给伍某某。
三、2018年10月至11月,在遂宁市船山区,谢某某多次向谭某某、雷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如下:
(一)2018年国庆节过后的一天,谢某某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弗莱明戈小区将价值150 元的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谭某某。
(二)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谢某某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弗莱明戈小区将价值200 元的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谭某某。
(三)2018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谢某某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弗莱明戈小区将价值200 元的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谭某某。
(四)2018年11月几号的一天,谢某某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弗莱明戈小区将价值200 元的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奉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奉某某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丁某某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奉某某、丁某某、谢某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奉某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谢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奉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陆册、光碟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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