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奉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岔口”,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住内江市东兴区**小区**号。2011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二娃”,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4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奉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到内江市东兴区东桐路“天地阁”茶楼内准备找一个叫“黄三娃”的人摆事。奉某某在茶楼大厅未找到“黄三娃”后,看到了汪某某,认为汪某某是“黄三娃”的兄弟伙,便持刀将汪某某杀伤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汪某某右下肢损伤属轻伤,左肩背部损伤属轻微伤。

2014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奉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在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汉安娜”歌城888包间唱歌,奉某某的老婆唐某某、闻某某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邓某某等人在该歌诚888包间对面的777包间唱歌。奉某某得知唐某某在777包间后多次去唐某某所在包间内敬酒,在互敬过程中奉某某用酒杯和酒瓶砸向李某丙。在李某甲将奉某某抱住时,奉某某便指使其朋友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殴打李某丙。李某乙上前理论,也被陈某某等人殴打,并将李某乙追至歌城三楼阳台处迫使其堕楼,造成李某乙受伤。

经鉴定:李某乙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右腕关节损伤致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7.5%属轻伤一级,上颌双侧中切牙及右侧切牙共三枚牙齿牙折属轻伤二级,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黎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奉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讯问奉某某、陈某某同步视频3盘、现场监控视频1盘、侦查实验同步录音录像1盘、奉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辨认视频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奉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奉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奉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