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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5〕926号

被告人奉继礼,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办事处****组。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继礼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5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2015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奉继礼驾驶其小汽车(车牌号:粤B5****号)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军田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朱屋五巷路段向东右转弯时,因忽视行车安全,碰撞到路边的幼儿李某甲(女,2013年9月4日出生),造成李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李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奉继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朱某某、李某甲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笔录;被告人奉继礼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4.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涉案车辆档案信息查询表、被告人奉继礼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李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以及死亡医学证明书。

5.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1份;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1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 

6.被告人奉继礼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继礼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奉继礼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5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奉继礼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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