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奉某某通过他人认识肖某某(女),并获悉肖某某在从事卖淫活动。6月以来,被告人奉某某在明知肖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多次介绍肖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7月15日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接到肖某某报警,在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青龙广场”将奉某某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奉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两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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