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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250号

被告人奉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协助组织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日开始,被告人周某甲、皮某某(二人均已起诉)作为股东共同出资、经营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娱乐有限公司,先后聘请了同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为总经理、黄某某(已起诉)为营销总监,招请了被告人何某某、黎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已起诉)、奉某某作为营销经理(实为与上述公司结成一定经济联系、管理女性陪客人员,俗称“妈咪”)入驻该公司,并招揽了多名年轻女性作为营销部长,对到该会所消费的男性消费者进行陪酒、陪唱(俗称“坐台”)以及外出卖淫(俗称“出台”)。**公司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营销部长上班统一穿着服装,遇警察检查时谎称与男性客人是朋友等理由以应对躲避查处。公司管理层与营销经理、营销部长通过对讲机、手机微信进行沟通联系,指派营销部长前往包房供男性消费者挑选,并每月向每位营销部长收取300元左右的管理费,同时营销部长每出台卖淫一次需向其营销经理上交27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8日晚,经群众举报,民警在**街道**路**酒店抓获三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其中三名卖淫女均是**公司的营销部长。

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奉某某在湖南省宁远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经历比对报告、**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11月20

附:

1、本案卷宗七卷。

2、 犯罪嫌疑人奉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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