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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住常德市**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奉某某醉酒后驾驶其牌照为湘KLWO99的小型面包车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南镇中湖村出发,打算回娄底市新化县老家。15时许,奉某某驾车行驶至G55二广高速2086KM+800M时,因驾驶疲劳且害怕酒驾被抓而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休息,随后被正在巡逻的高速交警涟源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奉某某带至娄底市骨伤科医院抽血送检。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奉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行驶轨迹查询记录等书证;2.血样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曲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5月23

附:

    1.被告人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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