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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市场**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9月1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奉某某在祁阳县**市场**楼的租房屋内多次容留唐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1.2020年8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奉某某在自己租住的祁阳县**市场**楼房屋内容留唐某某、曾某某等人使用奉某某家中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烧板”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

2.2020年8月20日13时许,唐某某自带2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到奉西林租住的祁阳县**市场**楼房屋内,后奉某某容留唐某某且提供吸毒工具以“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2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

3.2020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奉某某在租住的祁阳县**市场**楼房屋内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奉某某在租住的祁阳县**市场**楼房屋内被抓获归案。

2020年8月27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对奉某某、曾某某、唐某某的尿液以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唐某某、刘百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尿液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奉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文

检察官助理:田姗姗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奉某某现被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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