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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某某强制猥亵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奉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奉某某和被害人雷某某及另两个同事吃夜宵后,一同回到芗城区**幢**四人共同租住的出租房。被告人奉某某见雷某某趴在客厅的沙发椅上玩手机,即将大门反锁,不顾雷某某的推拒,强行亲吻、抚摸雷某某的嘴巴、胸乳部、阴部,并拉雷某某的手对自己进行手淫。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奉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奉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红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奉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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