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奉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71991********,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奉某某酒后在本市白云区**街**岭**号**公寓**房,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崔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水果刀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奉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02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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