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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某甲、唐某甲等4人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81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31日因无羁押必要经本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834,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31日因无羁押必要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814,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华府**栋**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31日因无羁押必要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813,瑶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甲、唐某乙、唐某甲、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奉某乙邀请唐某丙、唐某甲、奉某甲、唐某乙、李某某、廖某某等人到富川瑶族自治县**镇**酒吧**包厢过生日。在**酒吧包厢内唱歌时,唐某丙与廖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唐某甲、奉某甲、唐某乙、李某某与唐某丙(另案处理)与廖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奉某甲、唐某甲、唐某乙、李某某与唐某丙一起将廖某某打伤,致使廖某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廓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奉某甲、唐某甲、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甲、唐某乙、唐某甲、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4月17日

附:

    1.四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量刑建议书六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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