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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金花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1209号

被告人奉金花,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3********,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房县**,现住在长沙市雨花区**期**栋**房。因犯容留卖淫罪,2013年7月10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金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奉金花多次在自己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栋**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孔某某(另处)、禹某某(另处)吸食了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奉金花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内,容留了吸毒人员禹某某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2018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奉金花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内,容留了吸毒人员禹某某及一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一起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3、2018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奉金花在其所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间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孔某某吸食了冰毒和麻古。同日15时许,被告人奉金花在其所租住房间内容留了吸毒人员禹某某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奉金花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金花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奉金花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8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奉金花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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