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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4********,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房。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罚款500元人民币。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摩托车到双江自治县小黑江往澜沧县方向三公里左右的路边拿得自己藏匿于该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在返回到小黑江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7.69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2.被告人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奎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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