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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奎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奎某甲,曾用名奎某乙,绰号“小奎”,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号**楼**幢**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奎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奎某甲在玉溪市红塔区**家园玉苑后门处持钢管随意殴打奉某某,后被奉某某打伤后,被告人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金杯车逃离至秀山路万商汇路口时,被奉某某与其女友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雪佛兰轿车追至秀山路万商汇路口用驾驶的车辆斜停在奎某甲驾驶的车辆前将奎某甲拦截下来,奎某甲被拦截后驾驶云******的白色金杯车连续几次撞向奉某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将雪佛兰轿车撞开后又撞向路边的公交车候车厅,致使双方车辆及公交车候车厅不同程度损坏,随后奎某甲驾驶金杯车逆向逃走,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为被撞损的公交车候车厅不具备价格认证条件,不予认定,被撞损的车牌号为云******的雪佛兰轿车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奎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梅

代理检察员:牟波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1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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