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奚培良受贿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二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奚培良,曾用名奚培椋,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滨海县**镇**街**号,住滨海县**镇**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奚培良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4月28日被滨海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滨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奚培良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奚培良在任滨海县*甲中学、*乙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食堂承包经营、工程项目实施、业务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10月份左右至2019年6月份左右,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甲、黄某某、沈某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合计1214999元、购物卡合计9000元,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1223999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甲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甲中学食堂承包人李某甲在增加学生住校人数、提高伙食费收取标准、安排教师参与食堂管理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09年秋学期、2010年春节前、2010年春学期、2010年秋学期、2011年春节前、2011年春学期、2011年秋学期、2012年春节前、2012年春学期、2012年秋学期、2013年春节前、2013年春学期、2013年秋学期、2014年春节前、2014年春学期,先后15次收受李某甲贿送的人民币合计970000元。

2.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甲中学、*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黄某某在工程付款、附属工程承接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4年4月份左右、2014年6月份左右、2014年11月份左右、2015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后、2015年6月份左右、2017年5月份左右、2017年10月份左右、2018年春节前,先后9次收受黄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合计160000元、购物卡5000元。

3.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沈某某在工程承接、工程付款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先后2次收受沈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合计15000元。

4.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刘某某在*乙中学校园商店议价续包、降低承包费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4年9月初的一天、2015年底的一天、2016年春节前、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先后4次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合计23000元。

5.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李某乙在*乙中学文印业务承接、付款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先后5次收受李某乙贿送的人民币合计8000元。

6.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夏某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5年上半年、2017年下半年,先后2次分别收受夏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购物卡2000元。

7.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徐某某在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关照,于2015年9月初的一天,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8.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周某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周某某贿送的购物卡2000元。

9.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南某某在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南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10.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甲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左某某在工程付款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左某某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

11.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陈某甲在工程承接、付款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陈某甲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12.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甲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李某丙在职称申报方面给予关照,于2011年6月底的一天,收受李某丙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

13.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陈某乙在*乙中学学生购买杂志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收受陈某乙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

14.被告人奚培良利用担任*乙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对陈某丙在*乙中学购买白酒等方面给予关照,于2016年春节前、 2017年春节前,先后2次收受陈某丙贿送的人民币合计1999元。

被告人奚培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监察委员会调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奚培良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培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培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培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古郁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奚培良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