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被海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被秦皇岛市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阴的故事酒吧内,因走路时撞到引起争吵,后被告人奚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一方与王某某、赵某甲一方,持酒吧的酒瓶、板凳等互相殴打,致使在场的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一方拉架的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郑某某、左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奚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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