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705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11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镇**村**号。2011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始,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一私房内等处,通过电脑、大屏幕电视机连接“**”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配备多名赌场工作人员进行操盘下注、结算赌资、抽头及维护赌场秩序等,纠集赌客以现场版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系该赌场老板。2020年8月7日23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根据线索至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一私房内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赌客姚某某、陆某某、闫某某、孙某某、沈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及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等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26,000余元。经查证,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7日,涉案的“**”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账户投注额合计达人民币150余万元、洗码量合计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赌资人民币26,000余元,其中15,000余元已被依法收缴;另扣押了作案工具HP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客姚某某、陆某某、闫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所开设的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内赌博及被民警查获的事实;该赌场配备多名赌场工作人员进行操盘下注、结算赌资、抽头及维护赌场秩序等。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赌资查获、收缴的情况;作案工具查获的情况。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赌博网站记录证实,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7日,涉案的“**”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账户投注额合计达人民币150余万元、洗码量合计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5.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的到案经过。
7.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琴凤
检察官助理秦彤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705号
被告人奚秋云,男,1962年10月3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2103112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里仁村626号。2011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月明,男,1969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910144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梅陇镇永联村褚家塘11号。2011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始,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本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花墙村111号一私房内等处,通过电脑、大屏幕电视机连接“亚星”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配备多名赌场工作人员进行操盘下注、结算赌资、抽头及维护赌场秩序等,纠集赌客以现场版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系该赌场老板。2020年8月7日23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根据线索至本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花墙村111号一私房内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赌客姚佶、陆杏宝、闫学沛、孙权辉、沈燕平(均已被行政处罚)及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等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26,000余元。经查证,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7日,涉案的“亚星”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账户投注额合计达人民币150余万元、洗码量合计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赌资人民币26,000余元,其中15,000余元已被依法收缴;另扣押了作案工具HP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客姚佶、陆杏宝、闫学沛、孙权辉、沈燕平等人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所开设的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内赌博及被民警查获的事实;该赌场配备多名赌场工作人员进行操盘下注、结算赌资、抽头及维护赌场秩序等。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赌资查获、收缴的情况;作案工具查获的情况。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的前科劣迹情况。
4.赌博网站记录证实,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7日,涉案的“亚星”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账户投注额合计达人民币150余万元、洗码量合计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5.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的到案经过。
7.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秋云、禇月明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琴 凤
检察官助理 秦 彤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奚秋云、褚月明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奚秋云115/20907468、褚月明108/2090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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