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被告人奚某某之妻,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利用“扬中麻将”APP软件,在微信聊天软件组建“****娱乐”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在“扬中麻将”APP上,采用“一元一花、一摸二冲、混五清十、带百搭”的西来桥麻将式样进行赌博,每局游戏结束后,参赌人员在被告人组建的微信群内发红包结算赌资,并通过微信或闲聊软件以发红包的形式将4元房费发给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经审查,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通过代开赌博房间,收取参赌人员每局4元房费的方式共计获利人民币28332元,用于日常开支。
被告人奚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闲聊软件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已退出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恒荣
检察官助理:黄馨叶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奚某某、陆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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