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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奚某某在未持有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J7C****的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镇**村附近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奚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告人奚某某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在未持有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民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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