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村**号,现在合肥经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租住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村小区**幢**室。被告人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奚某某(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霍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城路交口处时,在车上驾驶室位置睡着,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由安庆路派出所民警在现场依法查获。随后,接警赶到的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民警将奚某某带至安徽省武警医院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并在医院对其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后民警将奚某某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0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奚某某送检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案发时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材料,吸毒检测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查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雯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租住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村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7.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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