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街**栋**单元**室,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室,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奚某某酒后驾驶浙J****T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未央区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华北路交叉口东口时,与沿凤城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陕A****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奚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奚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奚某某血醇浓度为185.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4查获现场、抽血照片、指认照片;
5被告人供述;
6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
7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
8协议书、谅解书;
9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昕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586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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