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路**胡同**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即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奚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22时5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新高速即墨**路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奚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罪,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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