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巨野县**镇**村**村**号,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奚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江铃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大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野县大义镇葛店村北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53.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奚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查获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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