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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的陕H3****(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山阳县城广场南路丰阳烧烤门前路段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奚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05月14日,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收款票据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  璇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山阳县**办事处**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399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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